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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关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补充规则的补充规则(2002 年 28 日生效) 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董事会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批准的 UDRP 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适用于 2010 年或以后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DRC)提起的所有 UDRP 程序。 为实施该规则,以下有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关于 ICANN UDRP 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的事项应予以适用: 补充规则中提及的规则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董事会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批准的 UDRP 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该政策,规则及补充规则,任何可以或者必须提交给中心的文件均必须按照规则以电子方式提交:通过网上域名争议解决系统;和/或如果补充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2010年条款、定义(1)本规则是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则》。(2)《政策》是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9年10月26日批准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政策》。(3)补充规则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审查域名争议投诉和管理案件程序而制定的对本规则和《政策》的补充规则,这些补充规则与本规则相一致,并在必要时对其内容进行补充。

(4)“中心”指由ICANN和HKIAC于2002年10月24日联合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DRC),其北京秘书处设在HKIAC,香港秘书处设在HKIAC,首尔秘书处设在IDRC。“相关秘书处”指中心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或首尔秘书处。 (6)规则中定义的任何术语在本补充规则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补充规则应与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一起理解和适用。 (2)规则、政策和补充规则应同时适用于向中心提交的所有投诉。 第一条 当事人与中心之间的通讯 (1)除非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任何根据《规则》、《政策》和本补充规则可以或需要向中心提交的文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a)传真,并确认收讫;或 (b)通过邮资预付的邮寄或快递,并附上已送达证明文件。为本款的目的,双重挂号邮件是可以接受的;或 (c)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提交,但前提是可以保留传输记录。 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与中心秘书处联系时,应当使用以下电子邮件地址: 北京秘书处:@香港秘书处:hkiac@首尔秘书处:idrc@ (2)对于以有形纸质文件形式提交给相关中心秘书处的所有文件,一方当事人应当附上四(4)份标明“正本”字样的原件副本。

(3)中心有关秘书处应保留其根据本规则和补充规则收到的或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保留期限为自投诉人首次提出投诉之日起一年。此后,中心收到的所有此类文件均应销毁。 第 1 条 当事人与专家组之间的联络 (1) 任何一方希望向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均应通过投诉人选定的负责管理程序的中心秘书处进行。 (2) 任何一方向中心有关秘书处提交的文件均应同时将该文件的副本发送给另一方,并向中心有关秘书处提交相应的发送证明。 (3)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与中心有关秘书处联络。任何通过邮件发送的文件,如果是国内发送,应在寄出四 (4) 天后视为已收到,如果是国际发送,应在寄出七 (7) 天后视为已收到。 通过即时通讯方式发送的文件,以文件发送日期为收到日期。第十一条投诉 (1)投诉人有权选择中心北京、香港或首尔秘书处管理其提起的域名争议程序。投诉人应在提交投诉书时作出相应的选择。该选择是终局性的,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有约束力。 (2)投诉人应按照中心网站公布的附件1所列的《投诉书传输格式封面页》(CTC)和《投诉书格式文本》(表格C)编制投诉书,并将其提交给投诉人选择的管理案件程序的中心秘书处。

(3)根据《规则》第三条(b)款第(vii)项的规定,投诉人向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当将投诉书副本送交注册处。(4)根据《规则》第四条(a)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心秘书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缴纳的基本费用后三(3)个日历日内将投诉书送交被投诉人。(5)自中心秘书处将投诉书送交被投诉人之日起,行政程序开始。第五条 答复(1)被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按照《答复格式》(表5)向中心秘书处提交答复。(2)根据《规则》第五条(b)款第(vii)项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当将答复的副本送交投诉人。 第五条 中心对投诉的审查 (1) 中心有关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 (3) 个日历日内审查投诉是否符合《政策》、《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并将任何缺陷通知所有当事人。 (2) 投诉人应当在五 (5) 个日历日内对中心有关秘书处指出的缺陷作出答复。否则,将根据《规则》第四条 (b) 款的规定,视为驳回行政程序。 第四条 指定专家的程序 (1) 中心应当编制并公布专家名单,列明专家各自的资质。详情请参阅中心网站。为进行行政程序,中心有关秘书处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从名单中指定适当的人员: (a) 争议的性质; (b) 专家的可指定性; (c) 当事人的身份; (d) 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有关登记协议的约定; (六)当事人自行根据本规则第六条提出的建议。

(2)如果投诉人最初请求组成三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未能根据《规则》第 5(a)条提交答辩,则投诉人应在中心秘书处通知投诉人该请求之日起七(7)个日历日内选择从三人专家组转换为一人专家组。如果未进行此类转换,则应组成三人专家组。 (3)如果指定了一名一人专家,中心秘书处应根据《补充规则》第 15 条向投诉人偿还中心秘书处收取的任何超额费用。 (4)如果投诉人指定了一名一人专家,并且中心秘书处收到了职责说明,则应在中心秘书处向各方提供的五名专家名单中从最高排名中指定一名一人专家。 (5)如果投诉人指定一名专家,而中心秘书处未收到职责声明,则中心秘书处应指定一名专家,而不考虑五名专家的名单。第 1 条 公正和独立性(1)专家在行政程序中应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得充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2)在接受指定之前和之后,候选专家应以书面形式向各方和中心相应的秘书处披露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或可能妨碍及时解决各方之间争议的情况。除非双方同意,任何人如与争议有利害关系,且该利害关系如为一方所知,可能导致该方认为专家可能有偏见,则不得担任专家。

(3)如果专家组成员在指定之日至作出决定之日期间死亡、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拒绝履行职责,中心有关秘书处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一名替代专家。第十条 专家组的决定(1)专家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决定应当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并由专家组成员根据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签字。(2)专家组应当自指定之日起十四(14)日内将决定提交中心有关秘书处。在特殊情况下,中心有关秘书处可以延长提交决定的期限。(3)中心有关秘书处应当自收到专家组决定之日起十(10)日内将决定通知当事人和相关登记人。 第十一条 决定的修改 (1)一方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7)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心有关秘书处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组更正决定中出现的任何计算、文书、印刷或其他类似错误。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原决定的一部分。 (2)专家组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7)日内,自行更正第十一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错误。 第十二条 中心有关秘书处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本政策的要求,将专家组作出的决定送达当事人、注册商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ICANN)。除非专家组另有决定,中心有关秘书处应当在网站上公布决定全文。决定还应当载明: (1)被投诉的争议域名; (2)案件编号; (3)根据本规则第四条(c)款的规定,行政程序正式开始的日期;以及 (4)专家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b)款的规定作出的裁决。

第十三条 书面陈述的字数限制 (1) 除本规则第三条(b)(ix)款和第五条(b)(i)款另有规定外,书面陈述的字数限制为3,000字(最多)。当事人应当遵守字数限制,专家组有权不受上述字数限制而决定其决定的篇幅。 (2) 除本规则第十五条(e)款另有规定外,书面陈述的字数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1) 中心秘书处应当在将投诉书送交被投诉人时,告知当事人负责管理案件程序的案件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2) 当事人与专家组成员之间的联系应当通过案件管理人进行。 第十五条 费用(美元) (1) 行政程序所需费用如下: 争议域名数量 专家费用 中心管理费 总费用 一名专家 三名专家 一名专家 三名专家 域名 500 美元 首席专家:1,000 美元 共同专家:500 美元/500 美元1,000 美元 2,500 美元 域名 600 美元 首席专家:1,200 美元 共同专家:600 美元/600 美元1,200 美元 3,000 美元 域名 800 美元 首席专家:1,400 美元 共同专家:700 美元/800 美元1,600 美元 3,600 美元 10 个以上域名 1,500 美元 首席专家:2,500 美元 共同专家:1,500 美元/人1,500 美元 3,000 美元 7,000 美元 (2)若投诉书(投诉表格)因存在缺陷需要修改,则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投诉书时需缴纳150美元的额外费用。

(3)根据本补充规则应付给中心相关秘书处的费用应以汇票形式支付,当仲裁程序由中心北京秘书处管理时,应支付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仲裁程序由中心香港秘书处管理时,应支付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当仲裁程序由中心首尔秘书处管理时,应支付给仲裁员。所有费用均以美元支付。(4)所有费用均由投诉人支付。仅当投诉人选择由三(3)名仲裁员裁决争议和投诉人选择由一(1)名独任仲裁员裁决争议时,被投诉人才需承担相应的费用。(5)上述费用不包括一方可能支付给其律师的任何费用。 (6)向中心相关秘书处支付费用所产生的任何银行手续费、转账费或其他费用由付款方承担。第十六条 责任免除(1)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专家对根据本政策、本规则或本补充规则进行的任何行政程序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注册处或ICANN承担责任,但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除外。(2)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中心及其官员和雇员对根据本政策、本规则或本补充规则进行的任何行政程序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注册处或ICANN承担责任,但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 一般事项(1)单数词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2)阳性词包括阴性词,反之亦然。 第十八条 修改 根据本规则和政策,中心有权自行决定随时修改本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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