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影视作品侵犯网络传播权案件。 我们来看看吧~
案件基本事实
红亮亮公司(化名)声称,其经合法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某公司(化名)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上述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香港宏亮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香港宏亮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张、李作为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依法对香港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订单:
1、停止通过其运营网站“QWER电影网”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网址:(网站、网址均为化名); 2、每起案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律师费。 5000元,共计65000元; 3、张某、李某对红红利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张某、李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张、李共同辩称:
1、被诉侵权域名网站并非被告实际拥有和运营。 “QWER电影网”主要从事网络电影广播,与其经营范围不存在业务关系。 其不存在侵犯红红利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涉案域名为张某于2013年7月24日从(化名)购买,用于该公司展示办公家具产品图片。 已于2018年7月24日到期,未续签。 此后,他失去了该域名的所有权。 ,使用权。 经查询发现,2018年10月后该域名的实际注册人为王某,与其无关。
3、涉案域名属于.com国际域名,无强制注册要求。 实践中,经常出现因域名过期、被他人预注册、原注册失败等原因导致网站注册主办方与域名实际注册所有人、实际使用、实际运营管理者不一致的情况。持有人及时注销登记等。其不属于侵权主体,对被诉侵权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4、被诉侵权视频均免费播放,且播放页面无广告信息,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 涉案影视作品已在中国大陆上映多年,并在一线视频网站免费播放。 即使法院认定侵权,红亮亮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也明显过高。
5、实际出资50万元。 本案标的物未超过50万元,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红红利公司是否属于本案主体;
2、是否存在侵犯红红亮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红亮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红亮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1 关于红红利公司是否为本案合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红亮亮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影视作品为电影作品,其版权由制作者享有。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是指投资创作影视作品并负责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人或者组织,通常是法人。
本案中,红红亮公司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截图、制作单位、联合制作单位出具的完整授权文件授权链等,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基于上述授权书、影片片头截图等,可以认定上述制作单位为涉案影片的制片方。 经涉案影片著作权人授权,红亮亮公司在授权区域和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权利保护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 关于是否存在侵犯红红利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为证明涉案作品信息传播权是否存在侵权,红亮亮公司保存了证据。 根据带时间戳保存的截图信息,I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发现该网站(域名)的主办方为。 其辩称其不再是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赞助商,并提交了网站域名到期信息、被诉侵权网站域名注册信息变更等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红红亮公司于2019年8月收集了涉嫌侵权的证据,其持有的域名到期日为2018年7月24日。2018年10月14日后,该域名再次进入域名市场,循环。 如果在此期间域名仍在实际使用中,频繁更换域名持有者并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其次,所运营网站访问的IP地址为“IP地址1”。 空间服务器已于2019年7月29日到期,因不再续费而不再使用。 红红亮公司提交的时间戳录屏视频显示,侵权行为取证时分析对应的IP地址为“IP地址2”,与租用的服务器IP地址不同。 最后,其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其他木材加工、商品批发贸易、零售贸易等,其原有经营网站也显示相应内容,与被诉侵权人传播的影视作品的内容和目的不符。视频内容也未反映涉案侵权网站的信息,表明该网站由该网站运营。
法院认为,涉案域名到期后,相关网站未继续使用和维护。 不排除被诉侵权网站实际受案外人控制,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侵权网站的实际发起人实施了相应的涉嫌侵权行为或者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红红亮公司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陈述
黄英辉法官
网站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的图文、音视频、动画等信息。 当其中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往往会成为权利人的责任对象。 但现实中可能存在域名已过期、被他人注册、原注册主体未及时办理注册注销手续等情况,难以确定被诉侵权人的实际运营者侵权网站。
本案为网站实际运营者与ICP备案人不一致时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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