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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谭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

奇正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是一家从事藏药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1997年取得“奇正(汉字)+奇正(藏文)”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奇正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和兽医用医疗器械和设备)。自此至2004年1月,奇正公司在24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奇正”和“正奇”两个汉字。奇正公司使用“奇正商标”研制生产的“奇正消痛膏”等产品销往全国大部分地区及国外,近年来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达23%至25%。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进行了大量的大范围广告宣传。 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1997年奇正公司产品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长三角产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谭宏伟是一家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其店铺门口正上方的大幅招牌上写着“齐正排骨卤肉店”几个字,占据了招牌的大部分面积,几个字为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第一行是“齐正”,第二行是“排骨卤肉店”。齐正公司以谭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推广,“奇正商标”已被国内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当为驰名商标。谭宏伟在其店面招牌上显著地使用了与“奇正商标”相同的文字和近似的字体,虽然双方并不拥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谭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经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认定谭宏伟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谭宏伟停止使用“奇正”两个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双方均未上诉。

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3年9月,浙江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股份)起诉,称浙江中化股份于1988年注册了第 和 号组合商标(++椭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于1994年注册了第 组合商标。2002年2月8日,“”(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股份)成立于2000年8月7日,主要通过旗下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2002年4月26日,浙江中化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成立了上海中化股份(以下简称上海中化股份),该公司还提供化工信息服务。浙江中化股份认为,中国化工网使用“”作为简称,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判令浙江中化集团公司、上海中化集团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产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中使用“中化”字样,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涉案商标在浙江中化公司2000年成立前即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上海中化经营活动均与化工行业有关,其行为明显带有“搭便车”的意图,导致“中化”驰名商标被淡化,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浙江中化、上海中化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产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中使用“中化”字样,赔偿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浙江中化、上海中化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 与涂寒桥商标侵权纠纷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锁企业。1997年,北京国美电器公司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户外广告、样品派发、张贴广告、产品陈列、店面橱窗装潢、商业信息、商贸专业咨询、推销(代客)、公共关系等。2000年,该注册商标核准转让给北京国美。近年来,北京国美及其全国120家分公司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投放广告已逾2亿元,获得各类荣誉111项。其中,“国美电器”于2000年被北京市工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3年,北京国美位列全国连锁百强第三名。

涂汉桥成立于2003年12月,同月涂汉桥在《武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营业场所悬挂“国美百货”标识。2004年,北京国美以涂汉桥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已达6年,北京国美及其各分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广告宣传,公司销售额不断攀升,位居行业前列,还被评为著名商标,“国美电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屠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类似的服务上,对知名商标“国美电器”进行模仿,误导公众,损害了北京国美的利益,应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法律规定,裁定“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屠汉桥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国美”、“国之美”、“国德美”等字样。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4.红河卷烟厂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004年5月,红河卷烟厂起诉,称其“红河”商标于1989年11月申请注册,一直有效。1994年起,“红河”牌卷烟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全国名优卷烟,1998年红河牌卷烟销量上升到全国卷烟品牌第四位,四年来为国家上缴税收约90亿元,2000年至2003年共投入广告费5.6亿元,1999年至2002年在全国投入打假资金4238万元。(以下简称金象公司) 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特定字迹作为产品主标识,构成侵权,请求认定红河卷烟厂“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200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红河卷烟厂的请求及案件事实,“红河”商标已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判决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金象公司不得将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用于商业用途,并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五、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起诉称,劳力士是一家有着悠久生产手表历史的公司,自1992年起,劳力士先后在国家商标局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多个“劳力士”商标,并广泛宣传其主打产品“劳力士”手表。1999年,“劳力士”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单》。1999年5月5日,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注册了“”域名,但并未实际使用。劳力士认为,国家电网公司将劳力士的“劳力士”商标和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进行抢注,是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及其所代表的产品质量在中国及世界各国均享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电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相同的“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未实际使用,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家电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注销“”域名,并赔偿损失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案

宝洁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6月在中国注册了“舒芙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此外,该公司还注册了多个“舒芙嘉”及其组合商标,并利用上述商标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产品。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其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用品”列为重点保护的名优产品,中国商标局曾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不近似的商品上注册与“舒芙嘉”商标近似的商标。晨轩公司(以下简称晨轩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注册了域名,经营范围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 辰轩公司在域名中注册了“”商标,容易导致网络公众误认为辰轩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商标存在关联,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辰轩公司停止使用、撤销已注册的域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晨轩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注销该域名。晨轩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宝洁公司的“舒保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晨轩公司在注册争议域名前对“舒保佳”并不享有合法权利,且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案

诉状称,杜邦公司于1976年、1986年、1997年至1999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杜邦”商标,注册商品种类繁多。自1998年起,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或合资公司。自1992年起,杜邦公司在中国以各种形式宣传“杜邦”商标。北京国家电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成立于1996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1998年11月2日,国家电网注册了“杜邦.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 杜邦公司认为国家电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国家电网公司立即取消“杜邦.com.cn”域名的注册,并公开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杜邦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在国内多家新闻媒体宣传“杜邦”商标,使该商标为国内相关公众所知,依法认定“杜邦”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电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家电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杜邦.com.cn”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在诉讼中调查取证费用。国家电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童小菊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沃尔玛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提起诉讼,称沃尔玛是世界上最大的零售公司,业务遍布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译为中文“沃尔玛”,并将该商标注册在第35类“促销(为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此后,又陆续在31个类别获得商标注册。2001年和2003年,沃尔玛连续两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之首。沃尔玛在中国市场先后投资开设了31家商场和山姆会员商店,并针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作为沃尔玛促销服务的主要商标,这一商标在中国如今几乎家喻户晓。 童小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申请注册域名,并在其网站上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侵犯沃尔玛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注销域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设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名称的百货商场,公司长期通过广告、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逐渐形成了以“沃尔玛”名称及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声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沃尔玛”名称,明显是企图利用沃尔玛驰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客观上淡化了沃尔玛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损害了沃尔玛的企业品牌形象。 判决佟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公司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赔偿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九、商标侵权纠纷

中国平安公司(下称平安公司)诉称,平安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保险为主,集证券、信托、投资、海外业务于一体的全国性金融保险集团。1999年10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平安”加“平安”字样的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保险、保险信息。平安公司自1988年成立以来,将该商标使用在办公场所、业务文件、办公用品等所有显著位置,并于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三年投入广告宣传费用8亿多元。深圳公司(下称深圳公司)复制、仿制原告的注册商标,印制在皮具、挂历等产品上,并公开向公众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平安公司“PAIC”加“平安”文字组合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经过平安公司长期、持续16年的使用和多种形式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深圳公司抄袭与平安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削弱或淡化了平安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深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刘宇辉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德尔惠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惠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营业务的企业,1991年注册“德尔惠”商标,2001年注册“德尔惠中英文图”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25类。德尔惠公司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2002年“德尔惠中英文图”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刘宇辉于2004年注册中文域名“德尔惠体育用品.cn”,并利用该网页进行体育用品的宣传、销售。德尔惠公司以刘宇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尔惠”商标及“德尔惠中英文图”商标使用范围广泛、持续性强,德尔惠公司通过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方式对品牌进行推广,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份额,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刘宇辉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德尔惠中英文图”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用途,并宣传、销售体育用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依法判令刘宇辉赔偿损失,停止使用、注销“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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