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现在是一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 “特伦”在蒙古语中是金牌、第一、贵族的意思。 “苏”是牛奶的意思,“特伦苏”是“金牌牛奶”的意思。 通过研发、创新和推广,蒙牛(以下简称蒙牛)生产和销售的特仑苏奶制品深受消费者青睐。 不过,这也让很多人对产生了误解。
特仑苏的“麻烦”来自于一些企业对知名品牌的模仿。 例如,有人在2007年设立了一个品牌,后来蒙牛公司申请后,呼伦贝尔市工商局于2008年撤销了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之后,王某注册了
豪华上线遭遇“麻烦”
蒙牛是中国知名的乳制品公司。 其UHT奶、液态奶、冰淇淋等产品深受市场欢迎。 蒙牛于2005年开始生产和销售特仑苏牛奶,并于2006年1月9日获得“特仑苏、特仑苏”通用网站注册。2009年10月2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完成国际转让,蒙牛公司获得特仑苏商标权(核准产品类别为第29类)。
此后,为了宣传推广特仑苏品牌,蒙牛先后投入2亿多元广告费,并积极组织和参与大量营销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特仑苏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产品。 随着广泛宣传和广泛使用,商标及其品牌已家喻户晓。
2006年2月3日,王某注册了一个域名(简称系争域名),有效期至2017年2月3日。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系争域名,在网页中输入“”字样。打开的网页正上方会显示较大的字体,并显示“豪华网站”、“豪华商标转让!” 等显示在相关页面上。 信息。 此外,王某曾将争议域名指向伊利公司(简称伊利公司)网站首页。
针对王某的上述行为,蒙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损失5万元; 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在《人民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域名注册的“恶意”争论
蒙牛认为,王某注册、使用系争域名,故意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网站,与蒙牛的特仑苏商标及特仑苏产品产生混淆,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意图。 原因如下:
首先,“特仑苏”是蒙牛公司此前在乳制品上使用的驰名商标的特有名称。 无论从生产、销售还是宣传方面,产品名称都具有很高的声誉。 被告将与混淆性相似的“”注册为域名,未履行合理回避义务。
其次,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正当理由。 王某未能说明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合法理由,被告也明确表示除争议域名本身外,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其他权益,例如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等。
第三,被告注册争议域名后,未将其用于合法的商业用途。 相反,它将其链接到蒙牛竞争对手伊利网站的主页。 王某的链接行为足以误导网民访问伊利网站,导致蒙牛失去合理的商业机会。 同时,还可能误导网民认为“”与伊利公司有某种联系,从而掠夺蒙牛公司积累的特仑苏的市场声誉和市场号召力。
最后,王某公开发布了“豪华商标转让!”等信息。 并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对争议域名作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定(该裁定驳回了蒙牛公司转让争议域名的请求) )。 公开发布相关信息构成对蒙牛的不正当竞争,导致蒙牛利益受损。
对于蒙牛的诉讼,王某辩称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并无恶意。 王某辩称,蒙牛公司的商标的注册时间远远晚于诉争域名的注册时间,且诉争域名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不近似,且标识均为原告的商标。不相似,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关注。 误认。 因此,自行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属于恶意行为,不构成对蒙牛的不正当竞争。 此外,王某于2009年3月21日将争议域名无偿捐赠给一名加拿大华裔。
蒙牛认为,王某的辩护理由站不住脚。 特仑苏是蒙牛知名产品的独特名称,独特性强,知名度高。 从被告在争议域名显示的网页上同时使用“”和“”的情况,可以合理推断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时选择了与“”相关的词语。 因此,蒙牛认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知名产品的唯一名称相似,足以引起互联网用户的误解,构成对原告特仑苏品牌的不正当竞争。
判决:不正当竞争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王某注册、使用系争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蒙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蒙牛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并驳回原告蒙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他主张。
首先,蒙牛公司的在争议域名注册时就已构成知名产品的唯一名称,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 首先,在争议域名注册前,特仑苏奶制品已大规模销售和推广,相关公众对其已建立了较为广泛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市场信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款规定的“驰名商品”。 其次,特仑苏并非汉语固有词,也没有证据表明特仑苏是乳制品的通用名称。 因此,具有区分产品来源的显着特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特特征”。 名称、包装、装潢”要点。
其次,争议域名与知名产品的唯一名称足够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与读音相同。 虽然拼音“”可以对应以外的汉字,但鉴于该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在先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以及被告在网站上同时使用该名称的行为,通过使用和“ ”,可以认定争议域名与名称相似,具有误导性。
第三,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意图。 法院认为,被告将与混淆性相似的“”注册为域名,并将争议域名与伊利公司链接,并发布“豪华商标转让!”信息的行为。 不当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主观上以利用产品名称的知名度以及该知名度可能产生的较高商业价值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但鉴于“、”通用网站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系争域名注册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且系争域名尚未生效。原告以“、”为商标,因“”通用网站而提出在先民事权利、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蒙牛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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