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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解决互联网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注册或使用互联网域名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争议域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域名”。但争议域名注册期限已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和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至三名熟悉互联网和相关法律、具有高度职业道德、能够独立、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网上公布专家名单,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定。第五条任何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相冲突的,都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4日内,依据本办法和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利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第六条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使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第七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投诉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应当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名称、标识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导致混淆的; (

3.(2)被投诉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第九条被投诉域名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使用域名:(1)注册、获取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利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为了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形式使用其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将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多次注册为自己的域名;(3)注册、获取域名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扰乱投诉人的正常商业活动或者混淆投诉人、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方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发送的投诉书前,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曾善意使用过该域名或者该域名对应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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