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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苑

适用外国法律依法审理商事案件

十大典型案例(二)

06号

香港法律专家网上出庭协助法律调查

创新识别和适用域外法律的新机制

——香港居民陈某匡状告某音乐公司

侵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陈某匡系香港居民,声称拥有58张音乐录音制品的权利。 被告某音乐公司未经许可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他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同时声称,原告的歌曲在香港国际机场广泛播放,知名度较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 但被告公司辩称,涉案录音专辑是由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签署的,而非原告,原告无权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了解流程

案件审理期间,香港执业大律师唐惠东受委托调查香港相关法律。 考虑到疫情防控因素,本案合议庭安排唐惠东在香港通过视频方式出庭,解释法律调查情况。 唐惠东律师就涉案商事登记名称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原告的关系接受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质询。 在法院的主持和香港法律专家的协助下,被告确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争议得到解决。

典型含义

本案是香港法律专家首次通过网络视频出庭,为全国法院案件审理提供香港法律协助。 通过本案对香港法律的查明,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内地与香港法律规则存在相似之处,为克服两地法律规则障碍树立了信心。推动两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接。 同时,香港法律专家远程线上出庭,突破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空间“壁垒”,为提升香港专业人士常态化参与前海奠定了坚实基础。建立粤港澳跨区域司法协助交流新机制,促进粤港澳法律规则趋同进一步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

07号

香港法律专家及香港陪审员出席法庭

拓展域外法律认定渠道和方法

——香港某证券公司诉陈某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证券公司。 被告陈某分别代表案外金公司、卓公司向原告公司出具保函,并为原告二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原告。 。 因案外人尚分别欠原告2700万港元、4400万港元,原告遂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对所欠原告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香港担保合同纠纷案。 涉案《保函》及《保证金账户及杠杆外汇交易账户条款及条件》均规定适用香港法律。 该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本案应当按照香港法律审理。 根据《放债人条例》等香港相关法律查明,法院认定陈某开立存款账户及签署《保证书》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应当合法有效; 由于“连带责任”是我国的法律概念,根据香港法律,被告应对金公司、卓公司所欠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承担直接责任,并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为追回保函项下的款项而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香港执业大律师麦业成作为法律查明专家出庭解释法律查明。 同时,为保证香港法律查明和适用的准确性,香港专家陪审员罗伟雄作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参与了案件审理。

典型含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为准确查明香港法律中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前海法院委托香港大律师麦业成对相关法律进行查明,并请麦业成律师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 同时,香港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本案,进一步拓宽了域外法律查明的渠道和方式,确保域外法律的明确认定和准确运用。 该案比较全面、准确地认定了香港法下的担保责任承担,为前海法院审理涉港商事案件提供了香港法律认定的程序和内容模板,有利于促进广东省的发展。 ——港澳大湾区。 “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司法领域规则机制对接。

08号

案件应当按照三域法律审理

实践不同法律体系和跨境法律规则的衔接

——原告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的案外人GGL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原告翁某为该公司董事。 案外人GGL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李某向其借款500万美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 被告人李某共偿还400万美元和400万元人民币,其余贷款本息到期后仍未偿还。 原告翁先生代表案外人GGL公司将《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翁先生。 原告翁某与被告李某就还款事宜未达成一致。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在其签署的《贷款协议》中约定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因此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香港法律应适用申请审理案件; 案外人GGL的注册地为英国。 在维尔京群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适用公司注册地法律确定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了中国大陆、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三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双方就外资注册公司董事权利、违约责任、贷款利率、本息扣除顺序、债权转让合同等问题发生争议。 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可以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而GGL的公司章程并没有限制公司董事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对债权转让知情,且涉案债权转让有效。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及相关案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双方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本息偿还顺序,故应按照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贷款人有权选择本息偿还顺序。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翁某借款约199万美元本息。

典型含义

本案适用三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审理:中国大陆、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有效利用前海法院域外法律查明和适用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办案利益。 跨境商事纠纷自治及时、平等、全面保障各方权利,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开放包容,体现了前海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09号

国际通则中适用的管辖规则

促进不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合作

规则连接

——紫荆公司诉云计算公司诺文公司案

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紫荆花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通过云计算公司注册了涉案域名。诺文香港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要求将裁决涉案域名转移到诺文。 该中心裁定,涉案域名应于2020年10月30日转让给Novin。紫荆花公司不服裁决,将Novin公司及某云计算公司诉至前海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它是涉案域名的所有者。 诺文对此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将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前海法院认为,紫荆花公司诉请的实质是对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裁决不满。 紫荆花公司与香港Novin公司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均同意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同意该规则管辖的书面协议。 条款。 根据《规则》的管辖条款,当事人同意,对行政程序中撤销或转让域名的决定有疑问的,应向注册服务机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及域名注册簿中显示的域名所在地法院提出管辖。提交投诉时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中的域名注册信息。 持有人地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注册服务机构的主要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即被告的云计算公司,域名持有者、原告的注册信息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考虑到被告云计算公司住所地且两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位于北京,且​​被告诺文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故将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香港的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案件。 其本质是域名持有者不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裁决而发起的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是国际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授权提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的机构之一。 本案在解决此类争议时,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议管辖方式,依法适用中心适用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中的管辖规则,并尊重区域内外各方的权利。 意志自治有利于推动不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规则对接,确保案件审理符合相关国际规则,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营造开放、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港澳大湾区。

10号

香港法律专家发表中立第三方评估意见

推动涉港商事纠纷快速解决

——庄某诉温某寿等人案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香港居民文茅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文茅台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 担保人庄某向谢某履行了担保义务,并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2014年,文茅台意外去世。 因债务未清偿,庄某将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文某光作为被告起诉,并诉至上海法院,要求文某寿、文某光连带偿还本息150万元。欠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死者文茅台生前经常居住地在香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关系问题。 法院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协助查明香港法律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这份法律意见书,虽然庄某有诉由,且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但文某寿、文某光不属于本案合格被告。 法院向庄某解释了法律调查情况,并向庄某提供了有关香港法律适用问题的预判,以确认诉讼主体的资格。 侯庄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典型含义

为满足国内外商事主体多元化纠纷解决司法需求,进一步拓宽涉外法律查明渠道,前海法院建立了涉港案件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对于当事人同意适用香港法律的案件,委托香港法律专家参照香港判决书格式出具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明确案件适用的香港法律内容,并可能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指导涉港商事案件当事人做出合理决定。 预判案件结果,将增加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鼓励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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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前海法院适用外国法审理商事案件的十大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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